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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移动信息服务的高速发展,使其在移动运营商的整体业务收入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SP在移动信息服务业中也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市场发展初期的不规范,一些SP为了攫取短期利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大肆侵害消费者权益,而作为其利益同盟的移动运营商往往对SP的行为放任自流,又加剧了消费者权益受损。目前我国规范移动信息服务的专门法律还是接近一片空白。虽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也很重视对移动信息服务业的治理和规范,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其自身与运营商之间的关系,使其在监管上略显乏力。移动信息服务纠纷标的额一般都不大,而现行司法体制使得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于可能获得的赔偿,因此当自身权益受损时,大多数消费者会选择沉默而不是积极维权。当前,中国的电信市场正逐步向外资开放,在传统电信业务增长趋缓的情况下,国际电信巨头必然会向移动信息服务市场渗透。为了促进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提高整个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必要从更高层次上立法规范经营者行为,明确监管部门的执法标准,让消费者在更加规范和透明的服务标准下维护自己的权利。移动信息服务具有网络经济的特征,这就决定了不能完全由市场进行自我调节,还必须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监管,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同时,应当完善现行的司法和仲裁制度,方便消费者维权;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自律水平,规范行业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针对我国移动信息服务发展的现状,剖析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介绍了移动信息服务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通过分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常见表现及其原因,在挖掘我国现有移动信息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电信立法的新趋势,提出了完善移动信息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及其他措施。本文共分为四章,分别从我国移动信息服务概况、移动信息服务消费者的权利、移动信息服务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常见表现及原因分析、完善移动信息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四个方面展开详细论述。第一章,我国移动信息服务概况本章分三节:第一节介绍了移动信息服务的定义、特征及移动信息服务消费的特征。本文所指移动信息服务,仅为SP通过移动运营商的网络向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不包括用户之间点对点的私人信息传递。移动信息服务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同时移动信息服务消费的特征也使得用户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第二节剖析了移动信息服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用户向SP订制移动信息服务,双方形成移动信息服务合同关系,这是移动信息服务多方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一项。第三节介绍了我国移动信息服务立法的概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规范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的专门法律文件只有信息产业部的一个部门规章及若干政策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缺乏系统性,不足以对消费者权益形成有效保护。第二章,移动信息服务消费者的权利本章分两节:第一节简略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产生和发展。当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界限产生并日趋明显、矛盾不断深化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开始浮出水面,消费者权利的概念也由此提出。第二节分析了移动信息服务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由于移动信息服务本身的一些特征,消费者除了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外,还应当享有一些特殊权利,如隐私权、拒绝信息权等。第三章,移动信息服务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常见表现及原因分析本章分三节:第一节介绍了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的现状。市场的繁荣掩盖不住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实,监管部门屡出重拳却依然制止不住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第二节揭示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常见表现,通过分析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说明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如隐私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第三节深入分析了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利益驱动、法律滞后、监管乏力、维权成本过高。第四章,完善移动信息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本章分三节:第一节介绍了国外电信立法的一些新趋势,如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增强监管主体监管能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注重互联网上信息内容管制、注重社会性管制。这些新趋势对于推动我国电信立法、更好地保护移动信息服务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二节,考虑到我国移动信息服务市场还不规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建议立法上应尽快完善对移动信息服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本文探讨了立法保护移动信息服务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指出了立法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重要内容。第三节提出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其他途径。从行政方面提出要强化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从司法方面提出要构建方便消费者维权的司法和仲裁制度,从行业自律方面提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综上,本文从我国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学习借鉴国外电信立法的一些新趋势,从立法、行政、司法、行业自律各方面对完善移动信息服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