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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叉持股于20世纪首先出现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正如其他许多制度一样,交叉持股也具有两面性。其既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功效,也会带来一些为人所诟病之弊端。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交叉持股在世界范围内经历了极大的发展。出于对交叉持股所带来负面影响的充分认识,西方各国对这一现象根据本国的国情作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公司交叉持股在我国产生的时间并不长,但发展迅速,并以各种形式渗透到了现今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然而,我国有关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以及配套制度都不健全,即使是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没有关注交叉持股的问题,对其没有作出直接规定,致使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缺少明确的指引和规范。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实践对交叉持股的不断探索,迫切需要理论界对此予以深入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以规范、引导和发展公司交叉持股。本文对交叉持股采用了纵向历史分析和横向比较分析的方法,以期借鉴国外的成熟立法,对交叉持股在我国的发展和法律规制提出一些法律建言。本文全文结构如下:导言主要内容包括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等,是对整篇文章的开篇陈词和总领。第一章为交叉持股概述和法律分析。主要从交叉持股的定义及特征入手,列举了交叉持股的几种常见形态和分类方式,对交叉持股的法理本质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此外通过对交叉持股与相关概念的辨析,进一步明确了交叉持股的特征。本章以对交叉持股的产生和历史沿革的介绍结束。第二章,对公司交叉持股的社会经济作用做了一个全面的价值分析。运用辨证的思维,从正反两方面,研习了交叉持股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第三章为交叉持股的立法比较。这一章分为五个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四个国家对交叉持股的立法情况,对这四个国家宽严各异共三种模式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了介绍和分析。并且在第五部分对这三种模式背后的立法理由作了分析比较,旨在为完善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立法寻找一些参考。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所在——我国交叉持股的立法探讨。该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主要是对修订前后的《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交叉持股的部分所作的规定进行小结,并且指出了规定中的进步与局限;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对交叉持股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建言。第二部分是建议我国交叉持股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交叉持股的立法建议,主要区分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和非母子交叉持股两种情况,分别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