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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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是股东享有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而股东能以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直接影响其权利的实现,合理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能有效地保障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反之,股东表决权则有可能流于形式。因而各国在立法上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通常有着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较国外而言,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极其简单概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仅限于亲自行使和代理行使两种。我国《公司法》这种简单、僵化的规定及亲自行使和代理行使自身的痼疾,已不能满足实践中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会的需求,致使表决权的真正实现大打折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出现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即采用网络通讯行使表决权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表决权行使方式,网络通讯表决具有成本低、远程性和便捷性等优点,能够弥补传统表决方式的不足,对于股东表决权的充分行使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网络通讯表决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具有规范的法律机制,而在我国则在相当程度上仍然属于新生事物,理论界对网络通讯表决的研究不系统,公司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虽然证监会发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对网络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规范,但仍存在规定不全面、效力层次低的缺陷,而且规定本身的诸多不足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通讯表决方式功能的发挥;且中小股东进行网络通讯表决的热情并不高,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面对一种新的表决权行使方式,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它的评价、定位以及如何规制就成为法律界面临的必然课题。因此,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构成了本文的主题,并以这两方面为中心,展开本文的论述。本文在分析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充分借鉴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实践经验,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现状,论述了我国在公司法层面构建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必要性及具体构建措施。全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束语,其中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在全文中具有前导性地位,起着提纲契领的作用,共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产生的必然性。随着上市公司的不断发展和股权结构的变化,传统的表决权行使方式已逐渐表现出了与之不相适应的弊端,不能为广大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足够的便利和充分的保障,这就成为在表决权行使方式上寻求发展突破的逻辑起点;权利的行使方法应该与其行使环境相对应,公司及其生存环境的日益IT化为网络通讯表决的出现奠定了良好的环境基础;而网络的日益普及和人们的普遍接受就成为网络通讯表决方式由构想变为现实的外部依托。第二,通过对网络通讯表决采用方式的介绍及选择理由的分析,明确了网络通讯表决方式与传统表决方式的关系,将其定位为:网络通讯表决方式是传统表决方式的有益补充,应该在传统表决方式基础上兼采网络通讯表决方式,而不是以该方式替代传统表决方式和现场股东大会。第三,承前而论,介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所在。在理论与法律上,公司股东地位和权利平等,全体股东都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这种权利集中体现在股东的表决权上;股东充分有效行使表决权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民主。由此,平等原则和公司民主理论就成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网络通讯表决方式产生并迅速在表决权行使方式体系内获得一席之地的内在根据在于其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能更好地保障股东行使权利的便利、解决表决权行使的成本问题、更好的反映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使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保护其权益;还能改善投资者关系,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由于事物的两面性,网络通讯表决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第四,从前三个层次的论述来看,股东行使网络通讯表决权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比较法分析。这一部分主要以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为研究对象,从网络通讯表决的载体、具体规则及法律效力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介绍。本章分为四个部分:前三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包括网络通讯表决的载体、网络通讯表决方式的适用范围、股东身份的网上确认、网络通讯表决的有效期间、表决的变更与撤销、信息披露及法律效力等内容。此外,还介绍了台湾地区《公司法》对临时动议或修正议案的处理规定。第四部分对前三节的内容分析总结,得出对我国在公司法层面构建该制度的启示。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是以专业的中介机构开发的网络系统作为网络通讯表决的载体;美国的网络通讯表决方式强制适用于公众公司,而日本、台湾地区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且三者都没有对网络通讯表决方式适用的股东范围、事项范围进行限制;不过,台湾地区为配合该制度建立了董监事候选人提名制度,以使网络通讯表决方式能够适用于董监事改选之议案;对于股东身份的网上确认,三者的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一般都是采用账号与密码相结合的方法,但该方法有一定的弊端;关于网络通讯表决的有效期间,三者规定各不相同,不过,台湾地区的规定显得过于保守,不能发挥该方式的即时表决优势;关于网络通讯表决的变更与撤销,在采用网络方式和书面方式进行变更或撤销时,三者的做法是一致的;股东采用网络通讯表决方式之后又亲自或委托他人到现场进行表决时,台湾地区对此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该规定令人有拟制亲自出席优于真正亲自出席之叹;对临时动议和修正议案的处理,仅台湾地区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均视为弃权,笔者认为该规定有待进一步商榷;对于信息披露、法律效力三者都只是笼统规定。本章的内容为我国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公司法构建提供了借鉴基础。第三部分,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对于网络通讯表决制度,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已经有很多上市公司采用网络通讯表决方式,基于对上市公司管理的需要,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对网络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规范。但是从目前来看,中小股东参与网络通讯表决的热情并不高,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介绍我国关于网络通讯表决的法律规定,由于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本文主要介绍了证监会发布的一系列规章,这些规章对规范网络通讯表决方式起了积极作用。第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的现状,在我国,已经出现了上市公司采用网络通讯表决方式的实例,上市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发的网络投票系统来完成网络通讯表决事宜,本文对这三家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了介绍。虽然,许多上市公司允许采用网络通讯表决方式并提供了网络平台,但中小股东参与的热情并不高,网络通讯表决的情况并不乐观。第三,虽然网络通讯表决方式降低了表决权行使的成本,能为广大中小股东提供便利,但从实施效果看却不尽如人意,存在诸多问题,如部分股东无条件进行网络表决、手续繁琐、网络技术与安全问题等。第四部分,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公司法构建。本章致力于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在基本法律层面构建的探讨,以前文第一、三部分为基础,充分借鉴第二部分关于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具体构建措施,是前文论述的最终归宿,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完善我国现实表决制度、激励股东参与、提高公司治理效益及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公司法构建的具体措施,我国可在有选择地借鉴美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就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从网络通讯表决的载体、网络通讯表决方式的适用范围、股东身份的网上确认、网络通讯表决的有效期间、网络通讯表决的变更与撤销、对临时动议和修正议案的处理、信息披露、结果的统计及法律效力几个方面构建公司法层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第一,本文的选题创新。网络通讯表决方式是一种新的表决权行使方式,纵观我国法学界关于表决权制度的研究,对网络通讯表决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几乎没有。而且如前所述,网络通讯表决方式有着独特的优势,但是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证监会的规定又存在不全面、效力层次低的缺陷,迫切需要在基本法律层面构建该制度,这就使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变得十分必要。第二,本文的研究内容创新。主要体现在:(1)对网络通讯表决的适用范围研究具有创新性。以往学者研究网络通讯表决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研究适用的公司范围和股东范围,本文在此基础上还对网络通讯表决适用的决议事项范围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个人观点。(2)对网络通讯表决的法律效力研究具有创新性。以往学者对股东网络通讯表决进行研究时,很少涉及网络通讯表决的法律效力或者只是进行简单描述为其与传统表决方式具有同等效力,无人提及网络通讯表决存在瑕疵时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本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三,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以往学者对网络通讯表决制度进行研究时,都只是介绍我国的情况,而本文在比较法的视角下对该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的不足:限于文章篇幅和笔者研究能力的局限性,本文对构建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中的法律问题未能一一做出深入的研究。但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公司法制环境的改善,将会有更多的学者和法律人士对此予以关注,做出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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