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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作为一种典型的业务过失犯罪,与交通事故等相关的业务活动中的事故一样,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由于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的人身、健康权利,并妨害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秩序。在97年刑法中首次将此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评价范畴中来,这对于规范医疗过失刑事责任的追究以及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刑法中的一个比较新的罪名,目前在刑法学界对其的研究还处于薄弱阶段,在理论上存在许多空白,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罪的定罪量刑存在很大的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本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对本罪的法定刑配置也有不同的观点。以刑法为后盾,有效地规范医疗活动,有效地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管理秩序的正常进行,确保我国的医疗法制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将《医疗事故罪探讨》作为硕士学位论文选题进行研究,以期对理论研究有所帮助,对指导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医疗事故罪的概述。首先对医疗事故罪的历史发展进行粗略回顾。其次,讨论了现代医疗事故罪的刑事立法价值取向,进而对中外医疗事故犯罪进行了分析比较。第二部分为医疗事故罪若干要件探讨。就本罪侵犯的客体来讲,其不仅侵犯了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还侵犯了医疗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违反有关的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诊疗护理常规以及其的严重不负责任的作为和不作为,并由此而导致的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结果。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除了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资格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对于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而言是故意的,但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损的后果而言是过失的。第三部分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处罚。在该部分,主要阐述了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罪中的运用、医疗事故罪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其刑罚适用。第四部分为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完善。首先对现行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进而为完善法定刑配置提出了建议。比如增设罚金刑、配置资格刑及提高法定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