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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极具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三人最初是民事诉讼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随着行政诉讼的迅速发展,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也成为非常重要的角色。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考察与分析可知,我国行政诉讼法自颁布之时就明确将第三人制度引入行政诉讼并以法条将其确定下来,这不可不说是立法者的务实与远见。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自确立以来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发展、行政纠纷的解决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起步较晚,在很多方面都不够发达与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也不外如是。首先是立法的内容过于简单,只有一条法律条文做了概括性规定,而没有对后继性的操作予以明确,这就导致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过于笼统,从第三人的资格认定、第三人的参诉程序到权利救济等一系列问题上都在现实中给法官们造成极大的困惑,因而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增加细节性规定已经刻不容缓。在这个问题上,域外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先进的经验可供参考,通过对比他国优势、反观我国不足,相信在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问题上能够有的放矢,更易达成目标。本文中,笔者首先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深入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内涵及内在价值,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进行正确定位与把握,并分析出其自身独有的制度价值;而后对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并总结出其分类完善、程序性规定详实的优势和先进性,希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能够为我国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提供有效借鉴。最后从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现状出发,总结出现存的几大问题,借鉴域外的经验,从细节上进行充实与完善,通过重新界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补充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分类,并增加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性规定,最后探寻出一套适合我国实际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使其能够在实践中给予法官更加确定的指引,减少第三人参加诉讼细节上的无所适从,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节约司法资源、快速解决纠纷和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尽管徒法不足以自行,然而法律制度却是法律得以推行和操作的基础与根本。此时正值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早已在众多学者的呼吁声中亟待充实,笔者在参阅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之后得出自己的构想,希望能为立法界略尽微小之力,提供有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