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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立法上的模糊缺位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暧昧态度,以违法建筑和小产权房为内容的无籍建筑的权属性质问题至今争论不休,始终无法确定。这使得无籍建筑在民事执行领域的地位十分尴尬。意图通过完全否定无籍建筑的权利属性以杜绝无籍建筑的产生是徒劳的,应当肯定无籍建筑之上存在着完全的不动产所有权。同时以无籍建筑之上存在完全的不动产所有权为逻辑基础,承认无籍建筑的可执行性,从而允许对无籍建筑进行民事强制执行。应当依据何种原则执行无籍建筑,何种执行措施对无籍建筑而言最为恰当合理,成为无籍建筑民事执行问题的关键。实践中对无籍建筑“不执行”、“乱执行”的乱象频现,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执行问题。由于硕士学位论文篇幅所限,笔者无法面面俱到地论述无籍建筑在民事执行中产生的所有问题,因此笔者重点在于确定无籍建筑的权利属性,梳理无籍建筑的执行措施,探讨涉及无籍建筑的执行异议问题。本文全文共计4万余字,除引言以及结语外,正文包括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无籍建筑的概述。这一部分首先明确了无籍建筑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将无籍建筑定义为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主要包括违法建筑与小产权房。然后对无籍建筑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展开讨论了无籍建筑权利属性的几种学说:无权利说、占有说、动产所有权说、不完全不动产所有权说、完全不动产所有权说,对几种学说逐一分析之后确定完全不动产所有权说最为恰当。第二部分是无籍建筑的现实困境及执行现状。该部分通过分别分析无籍建筑中的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所面临的现实困境,阐述国家对无籍建筑的司法及政策导向,剖析司法实践中对无籍建筑“不执行”、“乱执行”的执行现状,反映了无籍建筑在我国社会的尴尬地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第三部分是无籍建筑的可执行性问题研究。这部分秉承本文第一部分确立的完全不动产所有权说的观点,在无籍建筑具有不动产所有权的逻辑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存在不动产所有权的无籍建筑具有可执行性,能够成为执行标的物。然后分别探讨了违法建筑与无籍建筑的执行原则。第四部分是无籍建筑执行措施研究。该部分作为本文论述的重点内容,秉承前三个部分的逻辑,在解决了无籍建筑的概念、权属性质、可执行性以及执行原则等问题之后,继续研究无籍建筑具体的执行措施问题。并对无籍建筑的执行调查、无籍建筑的查封、无籍建筑的交付占有以及无籍建筑的强制管理四个问题进行展开讨论及比较分析,并得出结论:无籍建筑的最优执行措施应当是强制管理。第五部分是无籍建筑的执行异议问题研究。这一部分讨论了在对无籍建筑执行时,可能产生的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问题,论述无籍建筑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成为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的理由,反驳了无籍建筑买受人代位所有权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观点,阐明无籍建筑买受人无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