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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外观系舶来品,至今还没出现在我国法律中,它是一种与传统商标不同的具有包容性的商业标识。商业外观从最初的保护、美化、促销等功能,到后来通过使用逐渐产生了与商标相同的来源识别功能,其与商标一样,实质上是作为一种符号在市场上起到了信息交流的作用,商业外观能给整个市场带来各种利益,故此,为维持市场的秩序和保护商品生产者的商誉,防止其他商品生产者搭便车,法律有必要对符合条件的商业外观进行保护。完善商业外观的保护制度,首先应厘清商业外观的保护条件以及具体如何认定的问题。商业外观的保护条件是划分受保护与不受保护的商业外观之间的分界线,还是调整保护强度的工具。坚持保护来源识别功能为原则,参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和理论分析,商业外观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条件有显著性、非功能性、在先性与合法性。合法性和在先性的认定均较简单,且可参照《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适用。显著性包括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美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商业外观不同的种类而对其适用不同的显著性标准,但该认定标准在美国也未完全统一。因商标和商业外观的保护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着差异,故两者对于显著性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对于固有和获得显著性,商标仅需具备其中任何一种即可允许注册,继而受到法律保护,而商业外观则必须获得显著性,才能达到保护识别功能的要求。非功能性是商业外观作为一种商业标识的保护条件中比较特殊的限制条件,其主要是基于避免商业外观的保护与专利法发生冲突以及保护竞争者的考量而产生。功能性分为实用与美学功能性,其中实用功能性又可划分为事实与法律功能性。功能性的认定只需考虑实用功能性的范畴,不考虑美学功能性并不会损害竞争者的权益。通过梳理我国涉及商业外观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商业外观的保护条件主要有知名商品、特有和非功能性。我国商业外观的保护条件存在以下的问题和缺陷:第一,“知名商品”表述的适用容易造成保护对象的错置,导致以出身论英雄的结果;第二,“知名”与“特有”两个条件之间存在概念的重叠和多余;第三,我国立法对于商业外观非功能性条件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需求,对于规制对象的表述显得避重就轻。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确立商业外观的法律概念,其次彻底以“知名”取代“知名商品”和“特有”条件,最后应明确非功能性、合法性与在先性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