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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作为法治国家中的一项重大事项,不仅关乎国家的法治化进程,更与公民的民主权利息息相关。地方立法作为立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地方立法只有切实的体现民意,才符合现代立法制度对立法合法性、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追求。但是现有地方立法民主的实践还存在许多缺陷,这既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的原因,也有立法体制本身的原因。以代议制民主为基础的立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地方立法民主化的要求,有必要从一种新的思路出发去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的进程,而协商民主理论正好为地方立法民主化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20世纪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在西方国家复兴,代表了西方民主的最新发展趋势。“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是由约瑟夫·毕塞特于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提出的,之后西方学者从多维的视角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研究。同时,协商民主理论也超越了理论研究,逐步与政治实践联系到了一起,主要体现在菲什金教授倡导的“协商民意测验”在基层政治实践中的运用。近年来,国内学者也开始关注协商民主理论,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协商民主强调民主体制中所有的决策要通过平等主体间公开充分的对话而得出,在协商过程中,每个主体的意见都会得到充分的尊重,最终的结论是建立在公共理性和偏好转换的基础之上,增强了政治决策的合法性。如果将协商民主运用在立法程序之中,那么经由充分协商和对话的立法决策将能更好的包容与决策相关的利益主体,不但体现了立法正义,也能促进立法质量的改善。虽然协商民主理论遭受到了很多质疑,但却不能忽视它为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做出的贡献,也应注意到协商民主也在批判和反思中不断地完善自身的理论。
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主体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对地方立法民主化和协商民主的一般理论进行阐述。主要介绍了地方立法民主化的概念与困境和协商民主的概念界定,并分析在地方立法中引入协商民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章在立法协商民主理论的基础上,论述了地方立法协商民主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地方立法信息公开、地方立法听证及协商民意测验制度。第三章主要对协商民主的困境进行分析,论述了协商民主支持者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反思及外界对协商民主的批判,并对协商民主对地方立法带来的前景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