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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法学与经济学研究中的核心概念。之于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可引起相应的法律效果。作为行为规范之法律,其中心功能便是指引、型塑人类行为,而之所以需要确定一定之行为标准,其目的便在于协调个人间之行为以促成合作,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法律依赖于行为模式就像杠杆依赖于支点。法律杠杆找不到行为这一支点便会形同具文,而找错支点则会事倍功半;同样,经济学则主要研究人们面对选择时如何行为,并通过行为之外部性的内化机制来引导人的行为。在经济学的语境下,立法主要关涉如何设计出恰切的法律规范激励人们按立法者预期理想之行为模式行为,而外部性及其内化的二元特性暗示了法律机制设计的对称需求。因此,法律的主要功用表现为一种激励机制,而立法的核心则是此种法律激励机制的设计。本文以行为模式这一法律杠杆支点为突破口,在探讨行为谱系特征,区分惩罚与奖励调控模式适用的法律标准及优劣的基础上,对个体行为及法律机制进行建模,力图以一种清晰明确的方式来澄清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实际影响。最后得出结论:最优之法律机制不仅应当使潜在违法者不违法,并且按照社会最优行为模式去行为,以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固度;同样,应当给予潜在授益人以激励使其遵行社会最优行为模式去行为,以施惠他人及社会,提升社会的活跃度。立基于对法律机制设计此种二元对称特性的理解,对法律政策的制定无疑颇具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