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为使巨额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得到良好解决,承包人合法权利得以有效维护,建筑工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得以有效保障,并最终实现交易安全以及社会的安全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28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法《批复》)均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是在实践中保护承包人及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利器和主要依据。但《合同法》286条和最高院《批复》仅仅是框架性规定,没有深入剖析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争议,不同利益主体对此有不同的法律解读,司法系统对如何运用该项权能也充满困惑。笔者认为,针对诸多问题在实践中的不断产生,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制度问题应当不断进行深入探讨,因此,笔者就实务操作中如何维护承包人及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在理论上如何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出了部分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三章,在第一章中,笔者首先从法理角度对该项权利展开深入分析,对该项权利的立法背景、法律特征和权利性质属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通过研究探讨我国学术界不动产留置权说、优先权说以及法定抵押权说的综合比较,同时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立法例及司法判例进行综合考察,同时结合我国立法体系及社会情状,本文认为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不仅与法理依据相符,也与我国立法实际相符。第二章主要讨论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权利冲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复杂和多样的,不仅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包括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比如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或者其他利益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对这些不同利益主体关系的直接或间接的调整导致各方权利的优先顺位关系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了各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错综复杂,影响着承包人顺利通过价款优先权制度及时获得工程款补偿和建筑工人充分得到其劳动工资,进而使得该项权利的真正有效实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本章通过选取多个矛盾争议焦点进行剖析,分析承包人的价款优先权在实践中发生的困境及承包人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为承包人提供具有实务操作价值的法律风险防范办法。第三章探讨的主要内容是如何从理论上完善并且丰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建议,即设想立法者考虑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构架,笔者认为,只有以对外公示的形式将建设工程上已经存在的承包人优先权公之于众,特别是让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知晓其中该项权能的存在,并据此做出合理的预期,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潜在经济风险,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与稳定,从而保证建筑市场的有序安全,维护承包人及其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