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鉴于国家管理社会秩序和公民追求生活自由的矛盾,事实婚姻的处理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立法上对事实婚姻问题缺乏系统性的具体规定,甚至在不同部门法之间出现了法律体系内部的认识冲突;司法实践中关于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认定亦态度反复,对其衍生的社会问题往往采取回避态度。然而,事实婚姻引发的法律问题是现实而严肃的,对于相关纠纷的处理,需要理论的体系构建和法律的制度规定。本文除导言和结语之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相关基础理论的阐明,以此作为后文论述的基础。首先,事实婚姻的本质属性当为契约性,婚姻契约论是本文的理论基石。其次,婚姻成立不同于婚姻有效,成立的婚姻可能无效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探析应当建立在事实婚姻已然成立的基础上。再次,笔者在简要介绍事实婚姻各种定义的基础上给出了自己的定义,即事实婚姻是指未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第二部分是对相关立法例的评析和借鉴。笔者首先将世界各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相关立法分为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和相对承认主义进行分析和评价,指出了各种立法例的优点和缺陷。而后,对新中国成立后不同时期关于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提出了笔者对于我国当前相关规定的看法和意见。第三部分探讨已成立之事实婚姻的效力类型。笔者将成立的事实婚姻之法律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三种类型并结合其中各种情形展开论述。第四部分结合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律规定,对各种情形的事实婚姻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内的具体效力体现和法律规制进行了设想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法律救济。第五部分基于婚姻契约和配偶权的关系与合同、物权之间关系的相似之处,借鉴合同理论和物权法的相关精神,对于涉及同一婚姻当事人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并存时产生的法律效力冲突之解决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以期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