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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前任院长肖扬自2001年提出现代司法理念并将“中立”置于现代司法理念之首后,又在2007年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出“法官必须是中立的,必须是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的论断。中立是裁判的生命,法官中立是审判权的本质要求,它主要是对法官品行的要求,但同时也是对法官能力的要求,常常与程序公正划上等号,是程序公正实现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法官中立不仅是一种姿态,而且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保证和前提。但在我国目前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法官中立的认识尚不到位,因此本文在此提出拙见,希望能对此加以重塑。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四个部分,其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法官中立的一般理论,包括法官中立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以及法官中立的历史发展。本文首先对法官中立的概念和内涵进行考察,指出法官中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即无个人利益、无偏见。然后本文分析了法官中立的外延包括五个方面:信仰中立、道德中立、价值中立、地位中立和政治中立。接着本文对法官中立的历史发展加以考察,不仅介绍了古代社会的神明裁判和近代社会法官中立产生的法理基础,还对法官中立在我国的发展加以介绍。 第二部分: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出发,介绍法官中立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中的体现。考察法官中立产生、发展的过程以及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发展情况,可发现法官中立在我国的贯彻并不彻底。从立法上看,体现法官中立的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回避制度和一些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司法解释中,同时关于法官中立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较低;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我国存在着诸多法官不中立的现象,本文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法官中立要求被动性,但目前却存在着法官(院)主动揽案的现象;回避制度不能完全落实;不当释明;法官调解存在法官偏离中立方向的现象;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被架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屡禁不止。 第三部分:剖析法官不中立的原因。法官不中立不仅会必然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实现,难以发挥程序吸收不满的作用,还可能导致司法信任危机以致司法权威旁落,影响社会稳定。就我国而言,法官不中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官三重角色混同;2.法官不独立;3.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4.法治环境的欠缺;5.法官个人的人格缺陷等。 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法官中立的对策。此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本文提出在我国提倡的法官中立应当有比西方提倡的法官中立更为丰富的涵义,我国的法官中立不应当是绝对中立,不应当是强调法官在法庭上的无所作为的消极的中立,而应当是相对的中立,积极的中立,有前提的中立,应当是旨在既实现程序正义又保障实质公正的中立,是在中国国情下的适度中立。从此立意出发,本文针对我国现状提出了将法官中立明确纳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中,从原则的高度来保障实现法官中立的做法,并且提出了一些完善相关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1.重新界定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2.从法官中立原则出发修改和完善相应民事诉讼制度,包括完善回避制度、完善释明权制度、完善调解制度、完善法官调查证据制度、完善法官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