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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与压力,提倡优生优育,不断提高人口的综合素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追求,生育健康聪明的孩子也成为每一个家庭的不懈追求。然而,随着社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环境污染、意外事故的发生频率也越来越大,由此导致的新生儿缺陷出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普遍,从而引起了医学、社会学、法学、伦理学等各个学科对缺陷出生的关注,缺陷出生儿出生前后的利益保护已成为近些年的研究话题。不单如此,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为了提高对未来新生儿健康关怀,孕前基因检测、产前孕检等各种防止缺陷出生的医疗服务开始层出不穷,基于对医学科学的信任,为了关爱下一代,也越来越多的家庭宁愿大笔花费也要定期到医院进行各种孕检。愿望是美好的,但现实有时是残酷的,从我国各地的有关医生过失导致缺陷出生的纠纷看来,医生过失导致缺陷出生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由此导致的纠纷也呈日益渐增的趋势。本文从侵权法角度对缺陷出生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比较法研究、历史研究、案例实证分析、类比分析等方法,引出我国缺陷出生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个人的完善建议,以期给予每一个期待着的生命最合理的人文关怀。第一部分对缺陷出生精神损害赔偿有关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由此对缺陷出生概括分类,最后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出缺陷出生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性。第二部分主要对缺陷出生精神损害应否给予赔偿的学术之争进行比较分析,分别阐述支持与反对学说的观点及理由,最后引出笔者对缺陷出生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的态度,并从政策性考量、人格权保护必要性、社会现实所需性等角度给予理论和现实支撑。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内外缺陷出生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与司法实践比较分析,从我国对缺陷出生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态度,总结出我国缺陷出生精神损害赔偿在现有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笔者结合我国缺陷出生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的完善化建议。首先是明确缺陷出生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的范围,除了承认父母的请求权主体资格外,还应当给予缺陷出生儿自身请求权主体资格;其次,应当确立缺陷出生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坚持侵权赔偿的一般原则即广义的过错责任原则之过错推定原则;最后确立缺陷出生精神损害赔偿各种分类下的赔偿标准,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地的平均经济生活水平,给予受害方更加合理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