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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在法学理论上,都将履行国家刑罚执行职责的监狱视作广义上的司法机关,将监狱的狱政管理行为视为司法行为,认为监狱与服刑人员之间的狱政管理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在法律实务中也实际确立了狱政管理不属行政行为,不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体现出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监狱管理领域的存在。这种倾向实际上导致了狱务信息公开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监狱也没有确立狱务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地位,也由此使我国狱务信息公开长期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存在着不少问题,也带来了监狱执法公信力受损、腐败问题频发、难以真正保障罪犯及社会公众知情权等方面的危害。可以说,无论从监狱履行狱务信息公开义务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出发,还是从监狱信息公开义务的法治价值、人权价值、民主价值、秩序价值和反腐价值等诸多价值分析,现阶段我国没有确立监狱作为狱务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法律定位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是不符合民主、法治、人权精神的,应该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赋予监狱狱务信息公开的义务。在法学理论上,需要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指导下,确立监狱的狱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地位,明确我国的狱务信息公开法律关系,分析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各自的性质和特点,并对比借鉴国际狱务信息公开的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狱务信息公开法律关系。在法律实践中,主要通过立法、执法和法律救济等三个层面围绕狱务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特点,找出完善我国狱务信息公开的可行方法和途径,逐步建立我国的狱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体系。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近期发生的有关狱务信息公开的两个热点案例,提出问题。第二部分,围绕提出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狱务信息公开的现状,揭示现阶段我国尚未赋予监狱狱务信息公开义务的事实及其所引发的问题和危害。第三部分,从依据和价值两个方面阐释了我国确立监狱作为狱务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地位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概述了我国狱务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第五部分,从法律实践的角度,从立法、执法、法律救济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狱务信息公开提出了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