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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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是加速实现权利的重要方式,为权利受让人提供完善的程序保障,畅通权利受让人权利实现途径,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意义重大。基于当事人主义理论视角,厘清民事执行请求权发生转移的范围不限于债权,凡是具有给付内容的不属于人身专属性的权利发生转让,能产生相应的执行请求权转移的法律效果。确定债权的可转移性和执行力主观范围的可扩张性分别使执行请求权转移具有实体和程序上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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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是加速实现权利的重要方式,为权利受让人提供完善的程序保障,畅通权利受让人权利实现途径,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意义重大。基于当事人主义理论视角,厘清民事执行请求权发生转移的范围不限于债权,凡是具有给付内容的不属于人身专属性的权利发生转让,能产生相应的执行请求权转移的法律效果。确定债权的可转移性和执行力主观范围的可扩张性分别使执行请求权转移具有实体和程序上的正当性。通过对实务中具体程序场景适用考察发现,现有法律规范对民事执行请求权转移程序欠缺细化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对该程序的受理条件、审查程序观点不一,出现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对立的局面,使权利受让人实现权利受阻,在作出相应裁定后,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保障严重不足。对此,解决之道是确立民事执行请求权转移程序中的适度审查原则和提高效率原则,将相关的程序规则予以细化,启动环节通过统一程序受理条件简化启动程序,审查模式上采用受理环节的形式审查与裁定环节的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模式,两者形成互补格局,权利救济上,强化执行法院的释明义务,完善执行债权人的程序保障,扩张执行债权人许可执行之诉,重视对执行债务人的程序保障,有限设定执行债务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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