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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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规则作为抵押担保制度的重要一环,抵押物在转让时能否有效平衡三方利益是抵押担保制度之价值得到实现的关键。因而,为使抵押担保制度能够更好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典》摒弃了我国长期坚持的限制转让模式,转而允许抵押物的自由流转,并明确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以及转让价金物上代位规则的前置条件,使得抵押权兼具追及效力与转让价金物上代位制度的双重保护。相较于之前的立法,《民法典》对于抵押物转让的规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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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规则作为抵押担保制度的重要一环,抵押物在转让时能否有效平衡三方利益是抵押担保制度之价值得到实现的关键。因而,为使抵押担保制度能够更好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典》摒弃了我国长期坚持的限制转让模式,转而允许抵押物的自由流转,并明确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以及转让价金物上代位规则的前置条件,使得抵押权兼具追及效力与转让价金物上代位制度的双重保护。相较于之前的立法,《民法典》对于抵押物转让的规范路径可谓一大进步。但应当注意的是,新法之规定虽回归了传统大陆法系法理并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其中各条文的适用范围、相互间的竞合关系以及各具体规则的法律效果还有待明晰,一些配套制度也尚待完善。因此对《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进行解释论研究已十分迫切。然而要想找到最优的解释论选择,就有必要对我国特有国情下的立法变迁以及域外立法的先进经验进行考量、总结。对此,本文通过比较解释、历史解释以及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分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通过梳理我国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变迁,分析我国各个时期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具体内容、立法理由以及适用困境,以总结得失助于新法的解释。第二部分则对自由转让模式的域外立法例平衡三方关系的方法以及自由流转抵押物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比较、借鉴,进而对域外立法在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利益保护上的相关经验进行概况、反思以供新法的解释工作参考;第三部分,立足于文章前两部分所得经验教训,以不动产与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不应一体适用为切入点,区分出《民法典》不动产抵押物与动产抵押物各自的转让规则。紧接着对《民法典》第406第1款中的限制转让之特约和第2款“转让价金物上代位”规则的法律效果、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民法典》中受让人的救济途径进行整理,并提出完善受让人救济途径的建议,以更好平衡三方当事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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