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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Groupon团购网站在美国芝加哥成立,作为网络团购行业的鼻祖,由于其简单的操作方法,清晰的盈利模式,很快被全球各国跟风复制。2010年,网络团购进入中国市场后,由于其便捷性、优惠性,很快吸引聚集起大量拥簇者,成为时下最主要的网络消费方式之一。我国的网络团购根据发起人不同,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消费者自助团购、商家发起的团购和第三方组织的团购。本文所讲的网络团购主要是围绕第三方组织的团购展开,这其中主要涉及到三方主体:消费者、商家、团购网站。网络团购进入中国2年多的时间里,历经了疯狂的人人团购风潮和投诉问题等的一一浮现,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中国网络团购的种类何其多,有特定商品类团购、生活服务类团购和导航类团购,作为其中一方主体的团购网站介于何种地位,其与消费者和商家间的法律关系由于其种类不同,其法律性质也都不同,这些都是本文所研究的内容。笔者主要从代理人、行纪人、居间人、平台提供者四种观点学说来分析何种种类的团购网站具备何种法律性质。本文主要是网络团购法律问题的研究,根据目前网络团购的发展所显现出来的问题现状,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系统性分析和解决是十分必要的,并借此希望对中国网络团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