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分析及其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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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论文旨在通过探析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产生原因及其表现,结合经济学理论以及国外经验对中国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的防范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分成两类:其一,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利益目标不一致是形成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的主观原因.其二,基金契约内容的不完全、契约双方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匹配以及委托—代理制度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为道德风险的最终形成提供了客观条件.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其影响力也不同.它的存在直接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若不断发展还会导致基金功能的退化:(1)储蓄转化为投资功能的减弱;(2)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扭曲;(3)稳定市场功能的变异.根据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对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的防范可从两方面进行.第一,建立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合同.即赋予基金管理人一定的剩余索取权.通过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代理的最优合同模型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有:(1)委托代理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2)应利用多种信息评判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表现.第二,市场和制度对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的约束.即建立市场运行规则,对基金管理人的剩余控制权进行制约.分析欧、美、日等基金发达国家经验得出,对于契约型基金,来自基金托管人的约束最为有效;对于公司型基金,独立董事制度能有效防止道德风险.论文通过分析中国现有基金体制对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防范的现实情况,认为中国目前的激励方式存在不足.提出激励机制应更好地体现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利益统一的观点,并对于激励机制如何增强风险与收益的相关性方面提出设计思路;针对现有治理机制约束力不强的现状,从约束的直接程度和有效程度出发,该文提出应着重改进基金持有人大会、独立董事和托管人制度,加强授权组织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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