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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介绍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制度,它是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项制度的本意是鉴于当前中国书面劳动合同签定率签定不高,而通过惩罚的方式来倒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制度可以理解为惩罚性赔偿,相对于损害赔偿,它的赔偿金额更多;相对于罚款,它的赔偿最终是给劳动者,提高劳动者的维权积极性。立法者希望通过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来保护劳动者,因为劳动合同具有证明劳动关系等作用。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介绍该法条的两个前设性错误。首先,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并不总是因为用人单位,也有劳动者的因素,其次,即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很有限。据研究表明,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有限,证明的作用很微弱,因为还有工资单等其他证据。另一方面,劳动者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只是损害的可能性。即使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然会按照实际履行的劳动来支付报酬。因此,这种规定导致了一种法理上的错误,即对于一种损害的可能性而给予惩罚性赔偿,违反了“无损害即无赔偿”的法理。第五部分介绍该项制度引起的一些社会问题,典型表现为我所谓的“寻租型诉讼”,寻租型的诉讼主要是发生在用人单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并且已经提出,但是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些劳动者试图获得从用人单位那里获得双倍工资的利益。而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维权狂人,专门靠此取得收入。这种寻租型诉讼对于企业和其他员工都不公平。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已经尽了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为何还要承担两倍的赔偿?对于其他员工,为何打一份工能拿两份工资。第六部分介绍面对现实问题,立法和司法部门都进行了一定的应对。立法层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专门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还考虑了不可抗力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法院也对这些案件做了应对。本文最后是对这些应对措施的总结,以期更好的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