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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工业事故频发,产品安全问题凸现,生产安全和产品安全不仅影响生产与生活,而且往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从产品安全理念出发,进一步研究事故责任预防问题,对于寻找问题存在的症结,并探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研究事故责任理念演进过程的基础上,明确了事故责任正从事后责任向事前责任转移,即产品安全责任由使用者责任、制造商责任向包含设计者、政府等的责任在内的广泛地转移,而工业事故的责任也从工人个人责任向雇主责任、企业责任、政府责任转移,事故责任预防需从企业、政府等多层次进行。通过对国内外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产品责任赔偿等问题的对比分析,指出我国虽建立了严格责任原则,但在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保护产品使用者,不利于产品安全的实现。为此,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应确立以缺陷为核心,针对不同缺陷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以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等强制性标准为主的缺陷判定模式,引入风险-效益分析方法;产品责任抗辩应增加国家规定事项,增加产品缺陷事故赔偿数额和范围,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产品责任相关法律和产品责任现状表明,我国还没有树立产品安全理念,加强产品安全理念的研究、宣传、教育是当务之急。提出了广义产品的概念。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生产条件可被视为广义的产品。根据产品安全的理念,工业安全也必须通过提高广义产品本身的安全性能来实现,即本质安全。相应地,工业安全领域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的竞合应为补偿模式,增强对第三方侵权的约束。根据安全工作要贯穿于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特别是注重系统开发、研制等早期阶段安全工作的系统安全原则,构建了事故责任预防框架,提出了全生命周期的责任预防策略,特别是建立设计阶段的风险评价和认证制度是企业事故预防的关键。产品安全和本质安全要求使设计者责任凸现。根据产品责任预防的理念,设计者履行其安全责任时涉及技术和伦理两方面问题。为此,应该加强设计者的安全伦理、安全技术教育和法律约束。企业自我约束的不足要求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为应对风险,从社会性规制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建立基于目标的层次化的安全标准体系,发展性能化标准,尽快完善认证制度和召回制度;完善工业安全规制,广泛开展本质安全评价工作,以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约束。产品安全理念在国外已存在多年,本质安全也已经成为工业发达国家主流的安全理念。在我国,产品安全问题虽已引起各方的广泛关注,但是需要加强产品安全理念的宣传教育,增强事故预防责任意识,提高产品安全和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