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一种特殊证明方法,推定是在其他证明方法都不能达到目的时才适用的末位证明方法,有其特殊的性质和适用特点。刑事法律中的大多数推定都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它们具有直接将被告人推向“有罪”境地的指向性。本文针对“有罪”推定规则而展开,分析了“有罪”推定规则的成因、合理性以及适用条件,并对我们国家“有罪”推定规则的适用环境进行了评析。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推定和“有罪”推定规则的介绍。在分析了推定的概念、分类、功能和适用规则之后,文章介绍了“有罪”推定规则产生的背景原因,叙述了“有罪”推定规则的特点,并分析了“有罪”推定规则与无罪推定原则、“有罪”推定规则与有罪推定原则的区别。第二章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刑事法律中存在的“有罪”推定条款。“有罪”推定主要体现在对主观状态的推定、对行为的推定、对排除违法阻却事由的推定等。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第三章分析了“有罪”推定规则的适用机制。“有罪”推定规则是推定的一种,适用推定的运行规则。但是由于“有罪”推定规则暗含着对被告人定罪的危险性,因此探讨支撑“有罪”推定规则合理运行的其他制度才是本章关注的重点。文章指出,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实施、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辩护权的保障以及明确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是保障“有罪”推定规则合理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和条件。第四章的内容为“有罪”推定规则的合理性。文章从下列角度论证了“有罪”推定规则的合理性:从适用基础角度来说,经验和常识为“有罪”推定规则提供了合理性;从功能角度来说,“有罪”推定规则是执行刑事政策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从证明责任分配方面看,“有罪”推定规则是实现证明责任分配目的的现实选择;从证明标准角度看,“有罪”推定规则是将裁判者隐含的心证明确化了的法律装置,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第五章是对我国“有罪”推定规则适用环境的评析。文章指出,支撑“有罪”推定规则合理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在我国并不完善,下列一系列理念、制度及事实无法保障“有罪”推定规则的适当运行。一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部分缺失;二是实事求是理念导致的“客观真实”理论和“有罪”推定规则不相容;三是“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变相剥夺了被告人辩护权,其后果是无力对“有罪”推定规则进行适当限制;四是判决书说理不完善,无法对裁判者的心证形成过程进行监督;五是我国的犯罪事前监控机制没有建立,导致对基础事实的查明存有相当程度的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刑罚的严厉程度。如果在上述理念与制度没有改革的情形下,适用“有罪”推定规则对被告人来说是非常危险的,也不利于我国的法治进步。本文在分析了“有罪”推定规则的适用机制和我国的司法环境之后指出:目前在我国支撑“有罪”推定规则合理运行的司法条件还不完善,如果盲目地把“有罪”推定规则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对策而使用的话,无疑是一种不成熟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