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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立法对匿名检举并未加以禁止,也即默认匿名检举的法律效力。然而,中国古代却一直严禁匿名举报,并且将“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定为罪名,匿名举告者处死,受理者有罪,捕获者有赏。古代立法为何会做出此种规定,其内在根源如何,其实际效果如何,颇值探究。清代“投匿名文书告人罪”法律体系,由律、条例、事例、则例、成案、告示等组成,立法体系极为庞杂。但就其核心内容而言,即在严禁匿名告诉。匿名文书,见者即毁;对匿告之案不得受理,并不得上闻;并且在连人与文书一起捉获的情况下,以绞刑重惩匿告者;被告者则无论所告虚实,皆不坐罪。在一定时期,对此类犯罪实行过严打,最高刑罚有立即正法并罚没财产。嘉庆时期新增条例,凡是所告内容“关系国家重大事务”的,可以上闻,候旨密办。按照“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律例的规定,可以将该罪立法所规定的罪名区分为基本罪名、延伸罪名、扩展罪名。对“投匿名文书告人罪”罪名及其内在逻辑的分析,是深刻理解该罪的法律适用和全面认识“投匿名文书告人罪”问题的基础,也是当时立法水平的表现。清“投匿名文书告人罪”法规虽然系统,但也有矛盾之处,尤其是“国家重大事务”条款出现以后,匿名揭告曾经盛行,以致成为当时社会的痼疾之一。这一是因为法律自身的弊病;二是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往往却被统治者率先破坏;三是官僚政治难以克服的弊端;四是缺乏实名举报的保护机制;五是民主化、法制化的决策机制的匮乏。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可以探讨的问题。禁止匿名揭告的立法,在中国能够存在二千多年,自有其合理性。古人能够认识到匿名揭告弊大于利,并通过法律予以禁止,说明这是符合社会需要的。时至今日,匿名书信检举仍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通过对清“投匿名书告人罪”律例的研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用匿名书信的方式揭发检举不能提倡,而且应该有相应的处罚以加以限制;同时,在严格限制匿名揭告的基础上,完善实名举报的保护机制,给人以言论自由的社会环境,使匿名揭告没有生存的市场,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