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通过并于2008年施行后,在我国的劳动关系改善和发展方面,有着极为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劳动法体系中,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具有其特有的基本法律原则。在劳动立法中引入情势变更原则,一方面可以与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的原则相适应,另一方面,又与诚实信用原则相结合。在建立劳动关系、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方面起到指导作用,并且能够成为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适用的基础考察。归纳总结了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目前劳动立法的现状以及国内部分省市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适用时所应满足的条件,最后是在劳动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有其特殊性。第二章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这一被视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主要表现的条款,来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从何如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协商前置程序不恰当履行和劳动合同内容不合理变更这三个主要方面来进行讨论,通过结合各地具体案例,发现并分析解决问题。第三章是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的“经济性裁员”与第四十条第(三)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两个法律条文之间的区别,根据国家及不同地方的立法现状来认定何为“客观经济情况”,以及在进行经济性裁员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章则是根据前文的分析论证,对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劳动合同中适用进行展望,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通过建立完善相应的机制体制,在确保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同时,也能做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从而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通过本文,旨在说明虽然我国在目前的立法当中,还没有正式承认情势变更原则,但从目前的司法现状和相关的立法实际来看,情势变更原则有着广泛的运用,以其特有的方式存在于法律条文当中。本文通过对国内各层级法院的相关判决进行分析引用,以此来论证在劳动合同法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与现实性。合理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对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有积极作用,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