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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权利质权制度是在古代的动产质权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和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而形成的。其内容一般包括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权利质权的设定、权利质权的效力、权利质权的实行等内容。 权利质权是以所有权和不动产用益权之外可转让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而非债权。权利物权除具有物权的属性外,同样还具有价值权的品性。权利质权的设定乃是指设定人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创设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定通常为双方法律行为,即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或提供质物的第三人共同创设权利质权。影响权利质权设定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安全因素、公平因素和效率因素。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不但包括主债权,还包括附随债权,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权利质权的实行,一般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条件。 我国完善以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无形财产为主的权利质权制度,就可以开辟新的担保渠道,为无形财产交换价值的实现创造条件,才能使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得以充分的展现。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因有形财产缩水所形成的不良债权,从而在我国形成以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为主体的主要担保方式,完善权利质权制度,同时也优化我国的担保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