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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探讨在我国社会亟需及世界趋势使然的大背景下,构建属于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文章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震动全国的“邱兴华案”讲起,以生动的事实阐述在我国缺乏国家补偿制度的情况下,贫穷的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经济赔偿而陷于无助,政府欲对其救助又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形,从而引出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需求;其后通过介绍我国部分地方法院的试点改革取得的可喜成果,社会舆论和学界的探讨深入以及国家机关等的初步行动具体论述对我国建立此项制度的迫切要求;接着,介绍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经历了确立、消亡到再度确立的历程,并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起在世界其他国家掀起确立的高潮,联合国的相关公约亦表明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日渐提高。此后具体分析我国建立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介绍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理论基础的几种学说,提出笔者对理论基础方面的个人观点,即坚持以国家责任说为主、社会福利说为辅;同时以客观的事实和数据表明在我国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可行性。第二部分,采取比较和借鉴的方法,研究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国家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了解该制度的过去才能更好的理解其发展过程和预见其将来的发展方向,以其他国家已有的经验教训为鉴才能使我们少走弯路。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关注被害人议题的国际会议对被害人权利保护认识的发展历程,还分别介绍了英、美、日三国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和国家补偿制度确立和发展的经过情形,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发挥借鉴作用。第三部分为本篇论文的重点,系笔者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自己的独创性观点。本部分主要从需要解决的宏观问题和具体制度构建两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解决的是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我国的现实意义及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两大宏观问题。该制度对我国具有下述几个方面的现实意义,包括有利于实现国家对犯罪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帮扶,恢复和实现社会正义;有利于保障犯罪被害人的基本人权,预防被害人向犯罪人的转化,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增强社会法治观念,弥补“执行难”问题产生的缺陷,维护司法的权威;有助于刑事诉讼构造的平衡,均衡保护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及时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福利性原则、合法性原则、金钱补偿原则和对等原则。具体制度设置方面主要对立法体例、资金来源、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补偿条件、主管机关、补偿程序的具体设置以及相关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望能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设置引发进一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