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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新时期,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市场效率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专业化是不断提高效率的有效途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商事代理制度的设计则是法律层面亟待攻克的重大命题。商事代理不同于民事代理,具有营利性、便捷性、鼓励交易等特点,这就意味着我国代理制度的设计应当统筹兼顾,尤其在《民法总则》已经实施的背景下充分考虑民商事代理制度设计模式的可行性,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同时民商事代理制度的上层设计应具有延续性,不可忽视我国民商合一的法律传统,充分借鉴国内外代理制度的有益摸索,以早日实现民法典下民商事代理制度的一元重构,形成民、商事代理“实质上一元重合、形式上民商分立”的体例格局。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大背景及其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代理的基础理论,包括代理的理论基础、民商事代理的种类划分等内容,第三部分介绍现代世界范围内代理制度的规范模式,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的代理制度立法模式,并提出通过尽早出台《商事通则》,内容上区分民、商事代理,结构上形成民、商事代理“实质上一元重合、形式上民商分立”模式的立法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大背景及其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代理的基础理论,包括代理的理论基础、民商事代理的种类划分等内容,第三部分介绍现代世界范围内代理制度的规范模式,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的代理制度立法模式,并提出通过尽早出台《商事通则》,内容上区分民、商事代理,结构上形成民、商事代理“实质上一元重合、形式上民商分立”模式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