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广播的传播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同时广播组织基于转播权的利益也随之发生改变。目前正值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期,有必要对广播组织转播权的相关内容进行反思与调整,以顺应国际公约的制定趋势和互联网技术发展的需要。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内容,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广播组织转播权的基本概念。广播组织转播权是指广播组织控制其他广播组织对其广播信号同步广播的权利。广播组织的转播权不同于著作权人的广播权,也不同于重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广播组织享有的其他权利。保护广播组织转播权有助于广播组织在其广播信号被盗播时进行维权,为广播组织许可其他主体转播信号提供权利依据,弥补制作广播信号的成本投入。授予广播组织转播权可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激励广播组织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第二章介绍了早期关于广播组织转播权的国际立法。依据《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关于播放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广播组织仅有权控制无线转播。然而,目前已有英国、瑞士、西班牙和德国等国家在其国内法中将广播组织转播权的保护延伸到网络环境下。第三章探讨了广播组织转播权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随着网络转播技术的发展,网络盗播广播信号的行为屡禁不止,通过传统媒介观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人数减少,影响了广播组织可获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订阅费,广播组织的利益受到了严重威胁。此外,广播组织制作广播信号的成本很高,广播组织可以通过许可广播信号的转播获得收入,来收回制作信号的投资,广播组织一旦无权控制网络转播,将会使得广播组织许可其他网站转播广播信号陷入无权利依据的处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的版权与相关权常设委员会自20世纪末开始召开会议,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公约》的制定事项,以解决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保护问题,各代表团经过漫长的讨论如今已初步达成一致,认为应当赋予广播组织网络转播权以禁止日益猖獗的网络盗播行为。第四章分析了我国广播组织转播权保护的现状,并结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从我国立法现状上看,广播组织没有明确特定的权利来控制网络转播。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广播组织享有控制网络转播权利的依据,司法机关多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认定网站盗播广播信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广播组织仍具有较大缺陷。依据劳动权利论和公平原则,广播组织应当有权以《著作权法》为请求权基础制止对广播进行网络盗播的行为,《著作权法》有关广播组织转播权的保护应当扩张到网络转播中。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笔者建议将《著作权法》中有关广播组织转播权的内容修改为“广播组织享有许可他人以无线、有线以及计算机网络转播在内的任何方式转播其广播信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