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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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性新型金融服务,在国内国际贸易中得到较为广泛应用。在《民法典》出台以前,由于立法上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关于保理合同的性质认识不一,导致相关裁判结果差异较大。《民法典》将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定,并在第763条就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情形明确了法律后果,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以应收账款虚假、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换言之,《民法典》对于此种情形赋予了虚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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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性新型金融服务,在国内国际贸易中得到较为广泛应用。在《民法典》出台以前,由于立法上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关于保理合同的性质认识不一,导致相关裁判结果差异较大。《民法典》将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定,并在第763条就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情形明确了法律后果,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以应收账款虚假、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换言之,《民法典》对于此种情形赋予了虚假应收账款等同于真实应收账款的法律效力。但第763条及其他条款并没有明确债权人单方伪造应收账款而债务人被动配合或不知情等常见情形的法律后果,这些情形下债权人、债务人、保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关系仍较为模糊。本文围绕虚假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承担问题展开研究,通过总结相关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归纳分析司法裁判中的争议焦点及主要观点,梳理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的立法缘由及立法理念,剖析不同虚假应收账款情形下保理合同的效力及各权利义务主体的责任承担,在此基础上深入探究民法典未直接回应而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本文选题背景、相关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主要研究内容,分析现有关于保理合同性质及虚假应收账款保理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的主要观点。第二部分,虚假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现状分析。结合司法裁判现状,对虚假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归纳总结了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分歧,包括应收账款虚假时保理合同的效力、保理人“明知”的理解及审慎核查义务、虚假应收账款中债务人的责任承担等。第三部分,虚假应收账款保理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首先,从涵义及范围、判断标准与表现形式对虚假应收账款进行分析界定。其次,分析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谋虚伪表示、债权人单方虚伪表示、保理人参与通谋虚伪表示等三种情形下虚假应收账款对保理合同效力的影响。最后,从债权人、债务人及保理人的责任三方面阐述虚假应收账款下各权利义务主体的责任承担。第四部分,虚假应收账款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路径。在前述分析探讨的基础上,主要从虚假应收账款中保理人的权利救济、明确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及类型化确立保理人“明知”的判定标准等方面对现行保理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与解释适用提出对策和建议。第五部分,结语。概括本文关于虚假应收账款保理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研究的核心观点,回应虚假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分歧,期待我国保理合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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