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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赔偿金制度是解决劳动合同争议的有效途径,更是侧重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劳动力市场延续若干年的传统用工模式被逐步打破,“市场用工”取代了“计划用工”,“合同工”逐渐取代了“正式工”。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由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来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呈现复杂化、多样化、专业化趋势,违法用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现象屡见不鲜,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违约金、赔偿金制度用以作为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不规范行为。违约金、赔偿金制度的设立确实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良好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法律法规条文对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金规定不合理或过于抽象不具有操作性,在实用上屡起纷争,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些规定有待于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通过对新型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金制度进行分析,对一些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建议,以期健全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金制度。除绪言、结论外,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金制度,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适用情形及立法依据、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性质、适用情形、《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赔偿办法》在赔偿金方面规定的差异作了分析,然后比较了两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最后阐述了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金制度存在的缺陷。第二章介绍了境外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金制度及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启示。第三章阐述了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金制度。重点从完善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限制范围的规定,赋予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权利,明确劳动合同违约金双方的举证责任,完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完善用人单位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法律责任,以法定形式确定劳动者赔偿金的最高限额,完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