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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无直接对待给付的金钱给付义务,其受益的公共性又无法分割,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获取,也为了保证纳税义务的公平负担(打击偷逃税),税法必须赋予征税机关一定的征管权力;以保障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顺利实现。税务稽查权正是这样一种权力。在我国,税务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涉税违法事项进行的调查活动,它包括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检查、作出税务稽查结论三个基本步骤。在以纳税申报为基础的二元税收征管模式下,税务稽查是对纳税申报的补充与保障。税务稽查一方面是国家税权的体现,另一方面对其进行程序法规制,最终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文从程序法的视角,分四章论证了我国税务稽查的法律规制问题。第一章,以税务稽查的相关理论为起点,从我国税务稽查的历史渊源、税务稽查概念、税务稽查权利义务构成、税务稽查的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了我国税务稽查的程序法性质,从税收法治、民主宪政等方面论证了对我国税务稽查进行程序法规制的必要性。第二章,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税务稽查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税务稽查法制现状、税务稽查执法因素及监督机制的缺位等方面分析了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第三章,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分析了税务稽查制度相对成熟的美国、德国、日本及法国的税务稽查特色,并分析了各国的共同点与区别,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土资源,以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程序法完善中加以借鉴。第四章,针对我国税务稽查中存在的问题,从税务稽查立法、执法、监督三大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税务稽查程序法规制的具体措施。特别强调税务稽查法律层次的立法,包括制定统一的《税法通则》,对税务稽查的专项立法。在税务稽查执法程序的完善方面强调稽查对象的确定、稽查检查工作的规范以及税务稽查的程序规范等措施,使税务稽查更能体现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