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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保证责任是国家保证民营化后人民所享受之权益不被中断的义务,而非简单指民营化后的代行公共事务的私主体因其对民众造成了损失之后的、由国家代为赔偿的或补偿的担保赔付。本文是建立在德国学者G.F.Schuppert依国家任务及其性质不同而将国家责任区分为履行责任、保证责任、网罗责任的分类基础上,对国家角色变迁中国家所应承担的国家的保证责进行讨论。笔者认为,在不同类型的民营化形式之下,国家皆应承担保证责任,国家保证责任不可免除。笔者尝试通过研讨限制私主体的手段来保证国家保证责任的实现。笔者主要从行政程序之规范与行政契约之规范两个角度入手,对私主体进行限制,督促其完成行政任务。而后从国家赔偿责任入手限制公主体,保证国家对于行政任务民营化后的监督与推进。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用于整理国家保证责任的相关概念。在相关概念上,所赞同的观点是将国家的建议责任、监督责任、组织责任这些传统责任划归入国家保证责任,并将国家保证责任进一步扩张——因民营化后的行政实则是国家的义务,故民营化组织所产生的损害,应等同于国家于人民之损害,国家在特定条件下当然有赔偿之责任。第一章亦对公共行政民营化、行政任务民营化、国家责任、国家保证责任的类型进行系列的归纳,而后对国家保证责任进行特征上的描述。第二章整理国家保证责任的理论依据与研究现状。首先,研究国家保证责任之合宪性基础,将国家保证责任的责任来源分析,而后就其前提的合宪性进行例举性的分析。之后将国外,海峡两岸的关于保证责任的研究成果予以整理,在对国外的相关研究中主要以研究德、日两国的实践为主,从而展开分析。在国内的研究部分,以台湾地区的实践与理论为主,展开分析研究。第三章研究国家保证责任的形式与规范。笔者对于国家保证责任的研究以形式和规范两个要素入手。积极促进公益实现亦是国家保证责任的核心目的,国家保证责任的目的在于国家负责担保私人与社会执行任务的合法性以及国家如何促进公益实现,笔者认为也可以分为形式(管制手段)与法律规范两项,故该章的论述紧紧的围绕国家保证责任的形式与规范两点展开。本文第四章研究内容为国家保证责任的延伸——国家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对国家之赔偿责任不应无条件皆由国家所承担,应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被委托之私主体处以惩罚措施,以保证私主体之履行效能及树立责任意识,并且要对公主体以及相关责任人因国家赔偿的产生(国家遭受实际损失)而施加惩罚性措施,从而反向限制公主体在民营化之后的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