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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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颁布,其中针对互联网领域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设置了专款。平台企业随着互联网领域的发展,具备了交叉网络外部性、乘数效应、定价倾斜性、锁定效应、易模仿性等特点,呈现出与非平台企业不同的竞争优势的表现。传统反垄断法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主要针对的是单边市场,对多边平台企业涉及的双边(多边)市场的适用匹配度不高。因此,需要对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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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颁布,其中针对互联网领域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设置了专款。平台企业随着互联网领域的发展,具备了交叉网络外部性、乘数效应、定价倾斜性、锁定效应、易模仿性等特点,呈现出与非平台企业不同的竞争优势的表现。传统反垄断法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主要针对的是单边市场,对多边平台企业涉及的双边(多边)市场的适用匹配度不高。因此,需要对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虑因素进行创新,以满足高速发展与激励竞争的平台市场的反垄断规制需求。本文第一章介绍了平台企业的相关概念,分析了平台企业的特点,并且指出平台企业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面临的现实挑战,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文章第二章分析了相关市场界定适用于平台企业的必要性,认为在认定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时,仍然需要先行界定相关市场。之后,文章探索了现有的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并且认为性价一体化测试法比较适合平台企业的相关市场界定,对这一方法进行了改进。文章第三章首先考察并评析了域内外既有的有关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立法、司法、执法实践,然后提出了用户规模、平台用户的归属性、商业模式、市场力量的传导性、规模经济、数据、科技与创新、知识产权等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的考虑因素,将这些考虑因素分为与平台企业自身特点相关的因素以及与平台企业技术标准相关的因素。紧接着,本文分析了传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的一般考虑因素,对此加以平台企业背景下的解释,力求在认定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以依然适用于部分考虑因素。最后,本文第四章还分析了反垄断法修订背景下对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回应,并且提出了对《<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修改方式,同时为反垄断法配套文件的发展提供意见,为我国反垄断法中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具体化、规范化添砖加瓦,期望能够更好地规制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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