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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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国行政诉讼法新增第70条第6项,将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纳入撤销判决的范畴,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行政审判可对行政行为的实质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质合法性审查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宪法及行政法原则,这给平等原则在行政审判的运用提供了空间。行政法上平等原则的相关探讨主要停留在学理层面,实践中法院对平等原则的运用整体上较为谨慎和保守。在对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实质合法性审查的背景下,平等原则作为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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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国行政诉讼法新增第70条第6项,将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纳入撤销判决的范畴,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行政审判可对行政行为的实质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质合法性审查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宪法及行政法原则,这给平等原则在行政审判的运用提供了空间。行政法上平等原则的相关探讨主要停留在学理层面,实践中法院对平等原则的运用整体上较为谨慎和保守。在对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实质合法性审查的背景下,平等原则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否可以成为判定行政行为实质违法的标准之一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故有必要探讨平等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问题。第一章分析行政法上平等原则基本问题的具体界定。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指行政机关应平等地对待当事人,满足群体成员间的心理平衡,做到同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以及类似情况比例对待。在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中,不仅应关注形式平等的问题,也应关注实质平等的相关问题。实质平等应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符合真正的平等,以使得在结果上无限趋近于平等。其不仅体现在差别对待的合理性上,还体现在同等情况的认定上。在行政审判中运用平等原则的基础为比较对象具备合法性,即行政相对人不能主张不法的平等。其原因在于不法的平等缺乏合法性基础,且不法的平等问题的解决方式应是纠正行政机关对案外人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难以实现这一目的。在审查原则的适用方面,由于平等原则既适用于羁束行政,也适用于裁量行政,且广义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包括实质合法性的审查,故法院运用平等原则进行审查应归属于合法性审查的范畴。第二章探讨平等原则在行政审判中运用的实践情况。平等原则在行政审判中运用的背景分析、情况分析以及问题分析的结果表明,我国实践中存在在行政审判中运用平等原则的现实需求,使得法院运用平等原则的比率较高,但是法院在运用过程中仍面临平等原则的运用缺乏依据、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明确以及违反平等原则的认定标准缺位等问题,使得法院对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态度保守且标准不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的发生。第三章探讨平等原则在行政审判中运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首先,在行政审判中运用平等原则具有必要性。第一,平等原则应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故平等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具备理论支撑。第二,平等原则有助于保护公民正当权益、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为实现行政审判任务的现实需要。其次,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滥用职权”标准以及“明显不当”标准为平等原则的运用提供了空间,使得平等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具备可能性。因此,我国可以在行政审判中运用平等原则。第四章分析平等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路径。首先,明确平等原则可以在行政审判中进行运用,立法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应对平等原则的运用予以确认。其次,明确行政审判中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仅行政行为构成对平等原则严重违反的案件可以进入行政审判范畴。最后,明确行政行为违反平等原则的认定标准。法院可通过探寻事物本质,判断原告所诉事实与比较对象是否属于同种情况,然后运用比例原则判断行政机关的差别对待是否符合平等原则的要求。据此,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采取相应的判决形式,支持或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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