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自治条例制定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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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治条例是关于自治区内普遍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基本规范,对自治区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它是在特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保障。自治区自治条例在我国法律地位中具有特殊地位,它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性法规,与单行条例、政府规章亦有显著区别。在本区域内,它还享有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权。但是这个性质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件类型到目前为止尚未付诸于实践。本文总结了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的历史进程,并通过对西藏、广西、宁夏三个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的现状进行考察,总结了自治区自治条例始终未能出台的原因。总得来说,这些原因包括:第一,五大自治区认为在当前需加快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制定自治条例尚无迫切性。第二,相关优惠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相关配套规章、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对滞后,使自治区感到自治条例立法缺乏依据、难以操作。第三,对于如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变通、补充权仍不清楚,对变通补充权的范围不明白,难以依照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适合自治区需要的自治条例。第四,缺乏上级国家机关必要的支持与配合。第五,对自治条例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把握不准,致使自治条例内容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第六,立法机制不健全,立法质量不高,立法队伍建设滞后。针对这些原因,本文提出三个大方面的建议:第一,中央自上而下推动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第二,自治区自下而上地解决自治条例制定过程中的问题。第三,让条件相对成熟的自治区先行出台自治条例作为试点,然后在其他几个自治区推广。在制定自治条例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树立发展的理念、设计科学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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