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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来宏观经济形势下行,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的事件频繁出现,使得银行“飞单”纠纷浮出水面。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员工私自销售非银行发行或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银行员工做“飞单”,为的是不菲的佣金,客户之所以被“飞单”,是其承诺的收益率超常规。员工无良,客户无畏,而一旦出现兑付危机,客户通常会向更有偿付能力的银行主张维权,要求银行承担资金损失,使得银行成为“飞单”事件的冤大头。在此背景下,厘清银行员工“飞单”销售的性质,对于明晰“飞单”纠纷中银行、员工、投资人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从而维护正常的金融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阐述“飞单”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对实务中的两个核心争议点(即银行员工的“飞单”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剖析职务行为和表见代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学理论,对二者的构成要件及标准进行了明确,并根据作者自身的银行工作经验,结合“飞单”交易特色提出了具体的判断标准。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由三个章节构成:首先,从“飞单”的概念出发,阐述了“飞单”行为的定义、特征和主要类型,分析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及主要风险隐患。其次,通过剖析职务行为的相关法条,明晰了职务行为的具体含义,结合相关理论学说提出了界定职务行为的四个要素,并对“飞单”行为的要素特征逐一进行了分析和判断。最后,根据表见代理基本理论和构成要素的相关学说,主张从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两个层面界定表见代理,并结合银行理财产品的交易特点,提出了专门针对“飞单”纠纷的特殊要件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