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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在我国目前尚未有一个官方的定义。一般认为,民间融资是与正规金融相对的,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的金融活动,是民众自发进行募集或借贷的“草根金融”。我国民间融资传统由来已久,且近年来规模日趋庞大,但在民间融资一片繁荣的表象下,非法集资活动也在暗涛汹涌。而随着经济形势的下滑,各地民间融资崩盘现象愈演愈烈,非法集资活动亦浮出水面。如浙江省2006年非法吸收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案件总数为23件,但这个数据到2012年已经上升到了335件,六年间增长了近14倍。在此背景下,探讨如何更有效地治理民间融资及非法集资现象是形势之所需。故笔者以浙江地区为分析蓝本,调查该地区的民间融资现状,并对浙江法院近年来集资类刑事案件及民间借贷的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从中发现当前民间融资行为入罪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对民间融资行为入罪化的规制方案,以期在合理打击犯罪的同时为我国民间融资阳光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本文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民间融资入罪化情况考察。笔者首先介绍了浙江省民间融资的存在规模和主要形式,并揭示了当前民间融资呈现的基本特点,同时探讨了民间融资对经济社会带来的正负两面的影响。其次,对浙江法院近年来审理的集资类刑事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概况介绍,并通过列表方式进行分析比较该两类案件的趋势走向及基本特征。第二章是民间融资行为入罪的立法不足与实践反思。指出对民间融资行为入罪问题,首先立法层面就存在着金融立法滞后、刑事立法激进的缺陷;其次在司法实践操作上,也面临着刑事司法政策影响大、刑民交叉问题突出,审理上存在诸多难题等困境;最后从认知层面而言,现在无论是在立法界、司法界,还是普通群众中都存在着认知不一的问题。第三章是民间融资行为入罪化的规制对策研究。一要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构建完备的民间融资监管模式;二要严格定位集资类犯罪构成,制定合理的刑事司法政策导向;三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四要拓宽投融资渠道,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