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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在新中国体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它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体”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为完善我国社会体育的法制体系,推进体育立法工作,加快地方性社会体育立法的建设,本研究就1995年以来我国地方性社会体育立法现状为研究,主要采用内容分析法对其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其一,《体育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地方社会体育立法由起步、发展阶段到现在的完善阶段,走过了将近快20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关于体育法的科研成果、学术交流、科研立项等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其二,按行政区域不同,地方社会体育立法的实施情况不同,省的体育立法(除了河南省)都有相关的社会体育立法,其次是较大城市的社会体育立法,直辖市和民族自治区的体育立法建设全面,经济特区相对比较少一些;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导致我国地方社会体育立法的发展出现了高低之分,东部地区的社会体育立法发展迅速,内容广泛,体育法制建设健全,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相对发展比较缓慢。其三,地方性社会体育立法是通过《体育法》、体育行政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一些重要文件为依据进行立法的,其立法的主体主要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这两个重要的单位,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增强全民体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等等诸多的方面。其四,通过词频分析对地方性社会体育立法进行粗略的词频统计,把地方性社会体育立法的内容归为以下几个方面:体育设施、体育活动、体育产业以及其他方面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另外,还对法律责任、立法的时间效力及实施范围简单阐述。其五,地方性社会体育立法的法的名称过多、过杂,许多效力等级有很大差别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同类名称,法规和规章中存在名称过长或过短的情况。在体育立法的基本结构中,规范性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但直辖市的体育立法在文本的规范性做得好一些。其六,地方性社会体育立法的特征为:区域性、复杂性、非均衡性、滞后性,其作用是解决中央立法不能独力解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立法解决的问题,自主的解决应当由地方体育立法解决的各种问题,促使中国体育的法制体系逐步健全和完善。其表现出来据此,针对我国地方性社会体育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