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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变化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国土部门关注的焦点。随着区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耕地数量不断减少,综合质量不断下降,严重制约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当前全国性的关于耕地质量的评价体系主要有农业部门推行的“耕地地力评价体系”和国土资源管部门推行的“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价体系”,二者之间具一定的相似性和相异性。实现两种评价体系的衔接,并对耕地质量统一方案作了探索性的分析,旨在探寻两项工作成果的共性规律和不同点,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实现二者成果的有效衔接和应用。既能满足国土资源的宏观管理,又能指导农事措施、便于农民的理解和应用。本项研究依托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呼和浩特市耕地资源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研究(NJ10013)”和内蒙古国土资源厅项目“和林格尔县农用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从耕地地力评价与农用地分等的含义出发,比较耕地地力评价与农用地分等的目的和理论基础;采用特尔菲法进行了评价因子的选取,层次分析法计算因子权重,ARC-GIS10.0进行空间分析等方法,对和林格尔县分别进行了耕地地力评价和农用地分等评价;对二者的评价指标的选取、权重的确定、评价方法和结果进行对比;对二者之间的衔接做了充分研究,并对耕地质量评价统一方案进行探索性研究。评价结果显示,和林格尔县耕地地力分为五级,1级质量最好,5级最差,分别占耕地总量的7.75%和2.22%,2、3级比例最高占耕地总量的75.29%;按照自治区分等标准,和林格尔县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分为五等,1等质量最差,5等最好,分别占耕地总量的2.30%和9.70%,比例最高的是2等,占耕地总量的50.59%;农用地利用等分为五等,1等质量最差,5等最好,分别占耕地总量的39.53%和8.94%;农用地经济等分为五等,1等质量最差,5等最好,分别占耕地总量的56.99%和0.83%。通过两个评价体系的理论基础、耕地质量观、评价目的以及评价结果比较研究,可以获得以下结论:对耕地质量认识的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评价目的的不同,是导致评价结果有一定出入的根本原因,前者主要指导农事措施提供依据,后者主要为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管理、确保耕地红线,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依据;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指标值选取及其权重确定的差异,是导致评价结果有一定出入的直接原因,耕地地力评价考虑耕地土壤自然属性相对较多,形成单一地力级,1级耕地质量最好,5级最差;农用地分等则在考虑土壤自然属性基础上,通过社会属性、经济属性因素的修正形成了自然质量等、土地利用等、综合等的多层次分等结果,且均为1等耕地质量最差,5等最好;将农用地分等各类等与耕地地力级进行对应对比可知,在自然质量等层次上,二者在各等级面积数量、空间分布上一致性较高,但在土地利用等、综合等两个等别类型上一致性较差。基于农用地自然质量“等”与耕地地力评价“级”之间存在较强的一致性,建立了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等与耕地地力评价之间的线性回归模型,实现了两种评价体系的衔接与检验。并对农用地质量评价统一方案设计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