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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准备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特别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约束,庭前准备程序在实务层面的改革一直处于多头并进的无序状态,在理论层面的创新也一直处于移植与借鉴的碰撞之中,而所有这一切都给该课题的研究留下了丰富的空间。作为一名来自司法实务界的论者,笔者研究庭前准备程序的着眼点在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性。如何设计一套正当而有效率的案件处理程序以及纠纷多元化解决模式,成为笔者研究庭前准备程序的内在动力。为此,笔者通过对于庭前准备程序概念的阐释,明确了庭前准备程序应具有的独立价值,以及该课题研究对于司法实践需要和诉讼法理再造方面的现实意义。以此为主线,笔者系统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庭前准备程序发展状况,并对两者之间的共同特点和差异之处进行了比较研究,将两者的共同特点归纳为具有相对独立的程序价值、具有程序上的正当性和效率性以及具有推进纠纷多元化解决的作用三个方面;将两者的差异之处归纳为启动程序的主体不同、法官所起的作用不同以及失权方面的规定不同三个方面,这其中有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借鉴与学习,但更多的是笔者独立思考的结果。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于我国庭前准备程序的立法现状以及改革历程、改革局限进行了相关介绍,并进一步对于我国庭前准备程序现阶段的三种具体模式进行了重点介绍,而其落脚点则在于大立案、准备庭以及审判庭这三种具体模式的利弊分析,这部分内容集中体现了笔者对于我国庭前准备程序现状的关注和思考,特别是大立案模式的弊端以及审判庭模式的优越性,都是笔者通过长期的审判实践归纳总结出来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反思与批判,是为了我国庭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取得实效,笔者认为我国庭前准备程序改革在推进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应在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充实和完善而不是推倒重来进行所谓重构,为此,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庭前准备程序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即程序公正原则、诉讼效率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和合理利用原则,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庭前准备程序的具体构想,确定审判庭模式(或称法官助理模式)为更优模式选择,确定争点及证据的整理和固定、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为基本功能,确定被告强制答辩制度、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失权制度、法官助理制度、审前会议制度、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为主要配套机制,这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不论是基本原则还是具体构想的提出,都是笔者在他人研究成果基础上的进一步尝试与探索,也是从实证方面对他人研究成果的有力补充,特别是模式的选择方面更是体现了与众不同的独立见解,这是本文最具实务研究意义和理论创新价值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