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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受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农业保险能够给农业生产和发展提供稳定的保障,确保农户获得一定风险收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组织,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上的丰富和发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需要,河北省农村各地出现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体制改革,增加了农业产业收入和农户收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发展受到风险因素的影响日益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进行风险管理不但是时代要求,而且是完善市场体系的需要。保险公司具有成熟的管理系统和相当优越的管理人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结合,能够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增加新型农业主体的风险收益。从深化供给侧改革的角度看,河北省农业保险必须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保险公司之间构成反馈控制关系,形成保险合作模式,借助保险公司的反馈控制可以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环境,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户收入。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也拓展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从而实现两者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保险公司是两个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农户抵抗农业风险的能力,而保险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保险,会进一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发展,增强其应对生产经营风险的能力。保险公司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机结合,使得农户可以利用生产经营合作与市场避险工具,达到稳定和提高农户收益的双重保障,形成了农业管理现代化的新模式。因此,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保险公司的反馈控制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反馈控制模型,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保险公司二者间的系统关系,构成了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本文的创新性在于,(1)通过研究保险公司的反馈控制,探讨了减少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和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收入的有效机制,为实现保险公司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提供了理论依据。(2)在原有农业保险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主体的新型农业保险模式,通过保险公司反馈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系统与预期效用函数相结合,构建保险公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政府的农业保险市场,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和保险公司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