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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精神权利与作者人格无法分离,故作者精神权利无从转让;诸国实定法规范亦对作者精神权利之转让以禁止或未置可否。较之他国立法,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精神权利转让之规定尚付阙如。然社会实践尤其于信息以“裂变”速度传播的互联网络领域,转让作者精神权利之现象不时发生。传统理论与实定规范均无法解释变动不居的现实。作者精神权利转让之于学界形成了禁止转让说、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三种不同理论主张以维护或解构传统著作权理论,但既有学说在解释作者精神权利之可转让性问题上则语焉不详、缺乏解释力和说服力以致商榷余地十足。审视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这一观点不难发现,精神权利与作者及其人格并非不可分离,作品一旦创作完成便独立于作者而存在决定了精神权利与作者及其人格的可分性,但精神权利中的各具体权项与作者及其人格的可分离程度有别。以此为标准,可将作者精神权利分为能动性权利和防卫性权利,前者包括发表权和修改权,后者涵盖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能动性权利和防卫性权利除与作者及其人格之可分程度存在差异外,二者所具备的财产性强弱亦不相同。具言之,能动性权利所蕴之财产性大于防卫性权利所含的财产性。故此,能动性权利具备可转让性而防卫性权利则否。我国著作权立法确认能动性权利之转让具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除引论和结语外,本文包含如下五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诸国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在作者精神权利转让方面所持之态度。相较多数国家在立法中明文禁止作者精神权利之转让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对该问题未予明确。第二部分总结了我国学界在作者精神权利转让问题上之各种学说和见解。关于作者精神权利转让之问题,一些学者认为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均可自由转让,即自由转让说;而另有学者则认为精神权利中的所有权项均不可转让,即禁止转让说;还有学者认为精神权利中仅有部分权项可以转让,即限制转让说。第三部分探讨了作者精神权利之本质。从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一般意义上人身权之区别、民法一般意义上人身权的属性等方面论证了作者精神权利并非民法一般意义上之人身权,但作者精神权利具有财产的属性,这使得作者精神权利中部分权项的转让在理论上成为可能。第四部分阐述了作者精神权利与作者及其人格的可分离程度。从这一角度出发,将作者精神权利划分为能动性权利和防卫性权利两大类。文章认为,能动性权利所蕴含的财产性大于防卫性权利所含有的财产性,进而认为能动性权利可以转让而防卫性权利则无法转让。第五部分论证了我国法在作者精神权利转让问题上的制度选择。.文章认为,承认发表权和修改权的可转让性,不仅有理论上的依据,而且与实践做法也是并行不悖的;而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理论上无从转让。同时,文章认为,鉴于回收权在各国法律中被架空的尴尬现实,我国法不宜对回收权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