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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不论是学界抑或是法律实务界都存在着解禁流质契约的声音。然而依据公平公正和保护弱者合法利益的观念,我国在物权法和担保法立法上仍然否认流质契约的效力。由于需要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法官因此在裁判案件时不得不遵守这一规定,然而这一规定却在理论界却遭受到了不少质疑。与此同时,不少裁判者也在尽量限制流质契约无效规定的适用范围。审视域外国家的有关的立法实践,多数国家渐渐地对该禁止规定进行思考和改革,开始放开对流质契约的限制。显而易见的是,否认流质契约效力在一定空间和时间上的确有其合理性和可取之处。然而在社会经济发展如此快速的背景下,若还一味地禁止流质契约,则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不可否认的是,当事人订立流质契约是其意思自治的体现,也体现了债权应有的效力,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基于此,有必要根据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形势来适时解禁流质契约,来回应社会对于流质契约的需求。从我国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来分析:解禁流质契约有利于降低市场主体交易的成本,提升市场交易效率和社会资本的利用率,从而使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取得新成就;若着眼于审判实践的话,则解禁流质契约可以破解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的难题。实际上,有关流质契约之解禁的呼声已然甚嚣尘上。但是解禁流质契约未必就表示对当事人订立流质契约采取放纵其违法的态度,说到底传统立法中禁止流质有其存在并发展的社会性因素。为了既能充分开发流质契约的价值,又能克服因履行流质契约本身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为了能让流质契约产生物权法上公示的效果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则需要立法者在立法上承认流质契约效力的同时设计更加具体的公示制度,用制度来规范当事人间流质契约的成立和履行,在流质契约的解禁的同时也要建立一种当事人间的清算规则归属型清算将能发挥很大的作用。在我国即将制定并颁布民法典的社会环境下,铸就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流质契约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物权法和担保法的体系,对于市场主体的具体交易来说也是一大利好。文章结构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流质契约概述。首先是对流质契约的概念和流质契约的构成要件进行介绍,以便对流质契约有一个精准的把握,其次是对流质契约的历史渊源和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流质契约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梳理,最后在分别分析域外各国的立法实践之后发现大陆法系各国禁止流质契约的原因大抵相同。第二部分是我国流质契约法律现状的详细介绍。首先对我国流质契约以往有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了纵向梳理,然后对我国实践中适用流质契约条款的现状进行归纳并总结,然后综合前文对我国严格禁止流质契约规定的反思。第三部分主要是根据我国流质契约制度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产生的问题出发,分类阐述立法认可流质契约效力的各种必要性,接着分析了我国当前的社会和理论背景研究流质契约有效论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是在分析我国建立流质契约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首先应该在立法的层面上承认流质契约的效力,并设计具体的制度对流质契约的生效和履行进行规范。主要是针对流质契约的立法模式、公示制度、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及流质契约解禁模式后的规制问题等方面提供一些可行性的建议。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