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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秦火火”和“立二拆四”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这个案件使得“寻衅滋事罪”又一次走在了风头浪尖。1979年《刑法》规定了流氓罪,1997年《刑法》废除流氓罪,设置了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扩张补充,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网络环境,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也包括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客观方面的争议主要在于概念的理解上。“随意”是指一方面是指主观的随意,想打就打,想打谁就打谁,另一方面是行为的随意,即殴打对象的随意选择,犯罪场所、工具的随意选择。公共场所是指多数人能够自由出入的场所,是供大家学习、生活、工作、娱乐的场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使得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扩张到网络环境。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内容在于客观方面的“随意”,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要求殴打行为的随意性,即工具、场所、对象的选择具有随意性;而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往往出于特定目的,针对特定对象。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的目的不同,暴力程度不同。寻衅滋事罪的目的是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而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寻衅滋事罪只要求具备一定的强制性即可,并不要求达到受害人无法反抗的程度,而抢劫罪的的暴力和威胁程度一般是需要达到受害人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在适用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怎么判定“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在网络环境下什么严重的情形才能适用寻衅滋事罪。从司法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在适用网络环境下的寻衅滋事罪时持观望态度,处理结果也存在很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