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三方出资(Third-Party funding)机制近年来在国际仲裁领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2017年新加坡以及香港分别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承认了第三方出资机制的合法地位,2020年2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发布的第四份仲裁规则修改草案中也专门针对第三方出资做出了相应规定。第三方出资机制从开始阶段主要在诉讼领域应用逐步拓展为在国际投资仲裁以及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内都存在广泛应用。第三方出资在广义上是指一切为诉讼或仲裁提供资金或实物支持的行为,在狭义上专指以签订出资协议的方式为诉讼或仲裁案件当事人提供资金支持,并根据判决或裁决结果分取约定比例收益的行为。本文主要讨论狭义的第三方出资行为,第三方出资者能否获得收益决定于案件是否胜诉,若败诉则出资者不仅无法获得利润而且也无法收回之前的投资款项。这使得投资者为保障收益会在决定出资之前对案件的胜诉性可能进行审查,并只对胜诉概率较大的案件进行出资。在第三方出资快速发展的十几年间,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多家以第三方出资为主要业务的商业机构,这些机构以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法律投资团队、丰富的投资经验为保障,在为许多当事人消除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的资金障碍的同时自身也获取了丰厚的利润。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对于第三方出资问题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相较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创新内容。“一带一路”海外投资战略实施以来,国内企业对外投资金额不断增长,与国外企业之间产生摩擦纠纷也越来越多,快速高效地解决这些纠纷需要强有力的争议解决机制配套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主要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途径,在涉外纠纷的解决中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第三方出资不仅可以在理论层面丰富我国的仲裁理论体系还能在实践层面为我国涉外企业提供制度支持,为“一带一路”的战略布局保驾护航。第二部分介绍了第三出资的发展概况以及我国引入第三方出资机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第三方出资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但由于早期英美法系国家“禁止助讼与帮讼分利”原则的存在,第三方出资被认定为非法,实施第三方出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现代意义上的第三方出资机制起源于澳大利亚的破产诉讼领域,随着“禁止助讼和包揽诉讼”原则的放松,这一机制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与英美等国家不同第三方出资机制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外,第三方出资机制的运用也不会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我国引入第三方出资机制具有可行性。并且为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影响力,保障我国涉外企业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在我国引入第三方出资机制。第三部分以及第四部分介绍了第三方出资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域外为处理这些问题对第三方出资采取的规制措施。第三方出资在域外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第三方出资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利益冲突问题、第三方出资对仲裁程序保密性的影响三个方面。第三方出资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存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出资协议中的程序控制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论上。利益冲突问题的主要关注点在于第三方资金的参与可能对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造成不利影响。保密性问题的主要关注点在于第三方出资可能影响仲裁程序的保密主体以及保密内容。域外国家与地区针对上述问题实施了不同的规制策略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亚的“法院主导型”规制模式、英国的“行业自律型”规制模式以及香港地区的“轻接触型”规制模式和新加坡的“有限且有针对性”的规制模式。第五部分介绍了我国学者以及本文对第三方出资提出的规制建议。我国学者对第三方出资提出的规制建议可以总结为行业自律、“牌照式”、二元监管以及分步监管四种模式。本文根据第三方出资在域外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中国学者的研究建议,提出可以对第三方出资实行分领域分阶段的规制模式。在诉讼以及仲裁两个领域内对第三方出资者制定不同的行为标准。对参与诉讼的第三方出资者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对第三方出资的规制还应分阶段进行,本文提出第三方出资在内地的发展可以分为“观察期”、“发展期”、“自律期”三个阶段,应针对不同阶段的特征制定不同的规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