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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制度,对其进行立法规制一直是各国立法工作的重点。税收立法权作为税收立法的核心内容,对其进行有效地法律规制决定着整个税收立法程序的正常进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意识到对税收立法权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税收立法,并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着手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然而,在不断探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税收立法权法律规制模式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需要政府和学者来对其进行研究,以求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全文分为四章,围绕着税收立法权的横向法律规制和纵向法律规制两条主线展开。第一章是对税收立法权法律规制的简要概述,明确了税收立法权的概念、客体、特征和划分模式,指出了税收立法权法律规制的概念和必要性。第二章以新疆能源税税率调整和地方政府大量负债为切入点,分别指出了我国税收立法权横向法律规制和纵向法律规制的现状。接着分析了横向法律规制方面的问题:法律规制缺少宪法和法律依据;过多的授权立法,导致税收立法层级太低;政府机关税收立法缺乏民意,导致纳税人利益受损。最后分析了纵向法律规制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税收立法权缺失;二是地方政府越权、滥权现象严重。第三章则重点分析了造成我国税收立法权横向法律规制和纵向法律规制问题的原因。造成横向法律规制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我国的缺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授权立法不符合授权立法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税收立法“部门利益本位”情况严重;行政机关税收立法公众参与缺乏,且技术不完备。造成纵向法律规制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主体不当;事权、财权和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不统一;行政化的分权体制决定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式微。第四章提出自己对完善税收立法权横向法律规制和纵向法律规制的建议。在横向法律规制方面,应尽快地进行税收立宪,严格地规范授权立法行为,并且加紧制定《税法通则》。在纵向法律规制方面,应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明确享有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还要加强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指导和监督。将这些完善税收立法权法律规制的建议落实到实处,真正做到立法机关税收立法为主,行政机关授权立法为辅,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将有助于将税收法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