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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是我国农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程度关系到农民的财产权益能够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得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将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充分论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的必然性,为试点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以及建设完善配套的流转制度提供指导。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历史演变研究,得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分别从法律的具体规定,实践中存在的流转问题以及法经济学研究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论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部分包括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论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演变的不同阶段:土地私有时期,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民享有使用权时期,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制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历史演变论证基础上,总结现下我国法律制度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内涵及法律特征。第二部分包括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学说、法学基础和经济基础分析三方面。首先,通过物权法理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依据,运用地上权相关理论,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其属性属于一种财产属性,则必然的享受用益权,包括收益、处分,同时作为设定在宅基地上的权利,也相应的享有地上权。其次,运用法经济学理论分析市场经济下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价值。通过制度变迁理论和帕累托标准,说明在经济制度的变化下,法律制度也要做出相应的变化。第三,探讨学术界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流转的研究现状,包括完全开放流转说、严格限制流转说和部分开放流转说。阐明三种学说的不同观点与理由,对三种观点学说进行总结归纳,提出突破现有宅基地使用权限制,开放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观点。第三部分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隐性流转分析和试点地区的流转分析两部分。首先,基于已经存在的大量的隐形流转事实,论述隐形流转及该种流转方式存在的弊端。其次,论述实践中已经开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地区的经验,包括市场主导模式、行政主导的“地票模式”等模式的经验总结。归纳吸收其经验,总结其存在的不足,包括规章制度建设、流转机构建设以及流转后的保障制度建设等经验。对已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地区试点经验的总结,切实的说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取得制度、城乡一体化流转市场的建立、耕地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或有偿取得制度。在不改变基本公有制度下,农村居民支付使用费的有偿使用条件下,农民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就会享有更多的自助处分权。其次,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流转市场。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与城镇的国家所有制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必然阻碍城乡一体化的进程,通过城乡一体化的流转市场能更好的促进城镇化进程。第三,完善流转后的保障机制。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是强化其物权属性和财产权能,势必会对宅基地的保障权能造成一定削弱。通过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保障耕地面积,降低流转下对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的影响。通过对物权制度的研究,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置于经济发展中,将用益物权理论、不动产流转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与试点地区经验相结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加以更进一步的认定。承认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特殊性以及改革的逐渐性,对法律制度的逐步变迁,为实践中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法律指导。同时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会反馈到法律制度的变迁中,为法律制度的逐步突破完善提供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