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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是指发生在证券市场,以证券交易为载体,具有侵犯投资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信赖利益性质,通常以获取利益或者规避损失为目的的欺诈行为。由于与传统侵权法上的欺诈具有类似的法益侵害性,因此美国法院审理证券欺诈纠纷原初时借鉴了侵权法责任原理计算被告的赔偿数额。随着证券市场不断发展,证券欺诈行为也突破了传统侵权理论的界限,仅仅依靠传统侵权责任理论已经不能救济无辜受害者,因此追求司法正义的法院渐次发展出多种赔偿计算方法。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的初创阶段乱象丛生,证券欺诈更是相伴相随,然而由于立法和司法层面几近空白,无辜受害者有苦难言,有损难偿。出于体制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无论在发展路径上还是运行方式上都有别于美国证券市场,因此在借鉴美国方法时必须分辨两者的土壤成分,否则硬性移植的他乡之物要么泛滥成灾,要么无法存活。借鉴美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计算方法也得遵循这个理。本文主要研究美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中适用率最高的几种计算方法以及形成这些方法的经典案例,并简要介绍这几种计算方法下民事赔偿范围遵循的几大原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计算的司法和立法现状以及审判实例。依托于美国成熟的计算方法体系和理论体系,以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为立足点,结合我国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本文对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计算方法的选择提出了合理建议。本文认为在立法未能及时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做出调整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应当能动适用现有法律,突破传统侵权责任理论对证券欺诈诉讼的禁锢,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谨遵证券法律的立法宗旨,以维护交易和保障公平为导向,构建以修正的实际损失计算法为主、多种赔偿计算方法并存的证券欺诈民事赔偿体系。此外,尚需借鉴高度发展逻辑缜密的金融学、统计学理论和方法,避免或尽量降低因法律的宏观特性造成的赔偿计算结果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