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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标志着在我国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的修订,在有关章节上吸纳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同时在此基础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程序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这也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技术层面上已经取得了显著进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证据规则,是反映一个国家刑事法治公平公正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一个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水平的试金石,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保障。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规则如果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也就只能成为“水中花、镜中月”,也就只能仅仅是“书本中的法律”,而不是富有“生命”的法律。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及《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情况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仍处在不断探索阶段,真正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并不多见。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困扰司法实务界的关键问题在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如何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行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时有哪些有效的证明方法,证明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也就系统涉及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机制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构建适合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机制。在本文中,笔者将以域外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机制的司法考察为突破口,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机制上的不同点和相同点,存在的历史缘由等,从而得出哪些具体的程序是可以为我国所借鉴、采用的。之后,笔者将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机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构想。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精华而成,所以在证明机制问题上也有相通之处。笔者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机制上,也应该对非法证据进行系统的区分,按照非法证据的不同类型,设立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方法、证明标准等。只有有针对性地进行区分,才能在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明确责任,明确标准,才能切实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