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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在中国一般被视作司法权的一部分。宪法和法律将检察机关定性为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权属性与检察机关性质的定位是否准确,实践中检察权的运行是否达到了制度设计的预设目的,中国检察权在宪政背景下应如何定位?这些问题是在中国进行司法改革和对国家权力进行科学配置以前必须回答的。本文以民主宪政国家权力结构理论作为分析问题的理论背景,从历史发展、中外制度比较等角度考察了检察权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属性;对中国目前学界对检察权属性认识的几种理论观点进行了辨析;从实证角度对中国检察权的运行进行研究并指出因检察权属性定位模糊而出现的各种问题;综括以上,笔者认为,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理论上没有说服力的;而将检察权归结为法律监督权则是对检察权属性的误读,以此理论作指导而进行的制度构建是有缺陷的;宪政背景下的中国检察权的属性应定位为行政权。 本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宪政背景下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理论,这是后文具体分析检察权属性的理论基准。首先指出无论在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下还是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都存在着国家权力划分与权力间的监督;然后从行使主体、权力运行特征和权力运行的价值取向及其实现的制度保障等方面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含义及彼此间的界限作了初步的厘清。 第二部分追溯了检察权的缘起,对两种不同检察权发展轨迹作了系统的梳理,并对中国检察权的发展作了概括;指出西方国家的检察权起源于保护王权利益的需要,随着民主政治的确立而演化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而在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权的属性被界定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内涵得到了极大的扩张。 第三部分首先对在不同制度环境下发展起来的检察权的内涵作了初步界定,并对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作了初步论证,指出两者之间并无统一的对应关系;在此基础上对现代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模式进行了区分。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本部分根据前文所构建的国家权力结构理论,对我国目前学界对检察权属性定位的三种观点——进行了辨析。首先,由于检察权的主动性、不具终结性和不具司法意义上的独立性,将其定位于司法权是不正确的;其次将检察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是违背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原理和科学诉讼机制的构建原理;再次,认为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属性的观点有其理论上无法解决的悻论。 第五部分从实证角度对我国检察权的运行进行研究,指出,我国检察权在运行中的表现出来各种缺陷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检察权定性的错误。 第六是本文的结论部分,提出由于检察权具有主动性、行政性、检察官一体性、非中立性和执行性等特征,我国检察权的属性应定位于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