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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这种最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正如一位美国作家在一部揭露华尔街内幕的专著中描述的那样,“每天、每小时、每分钟都发生,有时甚至连星期天都不休息”。这种证券欺诈行为可能与证券市场一样的古老。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理论,证券市场的一切弊端,都可归因于证券市场失灵。而按照经济法学的原理,市场失灵正是政府干预市场的依据和前提。由于信息失灵是证券市场不可避免的现象,而信息失灵必定会导致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因此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也就是情势所趋。但政府失灵的风险同样存在,因此,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必须首先符合依法监管和适度监管这两个基本原则。作为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既要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又要重视规范国家在内幕交易监管过程中的干预行为。 这在中国尤其重要,因为中国的证券市场是政府主导型的,政府在证券市场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这种作用有积极的一面——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仅用十几年的时间就走过了发达国家用一百多年走过的路,但也有消极的影响——它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打下了官办的烙印,使中国的股市成为“公有股市”,沦为“政策市”、“消息市”。正是由于这种政府主导性,中国股市的初始功能定位出现偏差,被定位为为国企改革服务的工具,股市本应具有的其他重要功能被严重弱化;正是由于这种政府主导性,政府仍以“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出现在证券市场上,既干预又参与的做法导致其监管效果始终难以令人满意,政府和证监会的信誉受到了影响。导致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制失效的另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中国社会的“差序结构”特征。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缺乏团体意识,强调自我利益;而注重“关系”的熟人社会特征更是内幕交易的一张温床。 当然,中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失效还有诸多其他原因,但这两个原因,在笔者看来是最根本的。遵循这个思路,笔者提出了完善中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治本之策:其一,推行市场取向的证券监管模式;其二,构建社会化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其三,完善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责任体系。